(2015)绍越商初字第1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与徐文杰、刘玉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徐文杰,刘玉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商初字第1428号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章新。委托代理人:陈燕波。被告:徐文杰,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东关街道联星村朱家娄许家7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901064416。被告:刘玉枝,女,195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百官街道横街西园23号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5809254428。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杰、刘玉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万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XXX代理审判员 吕琪喆人民陪审员 鲁洪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沙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