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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2号徐伟珍与徐权新离婚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伟珍,徐权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2号申请执行人徐伟珍,女,汉族,1968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被执行人徐权新,男,汉族,1969年5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徐伟珍与徐权新离婚纠纷一案,徐伟珍向本院申请恢复,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要求被执行人到庭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另本院通过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对本院的上述执行行为和结果均予以认可,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是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执恢字第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志君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 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