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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和商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储俊伟与江苏新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俊伟,江苏新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和商初字第168号原告储俊伟。委托代理人杨理科(受储俊伟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新力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法定代表人刘晓明,新力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俊伟与被告新力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储俊伟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储俊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俊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0元,由储俊伟负担。审 判 员 储哲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柳 杰书 记 员 朱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