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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286号原告林某甲,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王龙艳,聊城东昌顺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女,农民。委托代理人陈军,东昌府区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林某甲于2014年4月13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龙艳与被告孙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在不知被告有两次婚史的情况下,双方于××××年××月××日草率结婚登记。××××年××月××日,双方生育儿子林某乙。婚后,被告对我态度越来越冷淡,嫌弃我没有本事挣钱,整天故意找茬闹事,闹完事后跟我要钱到外面居住,回来再闹,反反复复不计其数。春节后短短的两个月,被告在外面住了五次。最后一次是4月2日,被告闹完后于2014年11月11日将我借钱购买的东风标致轿车也开走了,至今未还。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请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儿子林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共同承担;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我与原告自2011年8月认识,经常见面,对脾气、谈得来。原告要与我结婚,我告诉他自己有婚史,他说可以忘记过去,只要和我在一起他不在乎这些。经媒人介绍,我们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林某乙,儿子的出生给整个家庭带来欢乐与幸福。因我娘家没有陪送汽车,原告常与我生气。我父母知道后怕我们生气,便买了一辆轿车,因钱存在我妹妹的银行卡里,用她的钱买的车,发票凭证上是我的名字。双方感情从结婚到现在一直很好,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原被告生育儿子林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未有提供相应的事实根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当事人陈述;二、结婚证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子女,表明已培养起夫妻感情;婚后虽因琐事发生争执,但不具有法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故双方以和为宜。原告关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主张,未有提供证据支持,不予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龙启人民陪审员  杜景忠人民陪审员  温欣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