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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倪淑英与王四化、冯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淑英,王四化,冯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729号原告倪淑英,农民。被告王四化,农民。被告冯召云,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淑英诉被告王四化、冯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淑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淑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原告倪淑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晓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