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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莫延新与高树丰、青海圣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延新,高树丰,青海圣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453号原告:莫延新,男,汉族。被告:高树丰,男,汉族。被告青海圣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哈生云,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莫延新与被告高树丰、青海圣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延新诉称:2014年6月份,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被告要求原告带人到被告青海圣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司基地(尖扎县李家峡镇)劳务承包修建深冬温室。22栋温棚,并顺利完成该工程,被告高树丰也支付了部分劳务工资。但是,截止2014年底前被告高树丰尚欠原告劳务工资壹拾万元。2015年1月23日被告高树丰答应支付原告所欠的劳务工资100000元,并以被告青海圣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付清其全部工程款为由,要求原告到被告青海圣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处讨要,但是,被告青海圣航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劳务工资100000元,并对该款承担连带责任;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本案二被告并未拖欠原告的劳务工资,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其劳务工资,其主体不适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莫延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莫延新。如不服本裁定,在本裁定送达的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顺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