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2015)华法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奉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奉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903号原告奉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奉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奉某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奉某某以同被告协商离婚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奉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奉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廖能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礼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