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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商初字第01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存良与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存良,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商初字第01257号原告王存良。委托代理人沈红英,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1408号1幢1206、1207、1208、1209室。负责人张同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存良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存良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存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存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86元,由原告王存良负担。审判员  戴顺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