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白宝洪、白铁栓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宝洪,白铁栓,白铁柱,白铁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白宝洪,男,197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栓,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柱,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白铁山,男,197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河刑初字第4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白铁栓、白铁柱、白铁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白铁栓、白铁柱、白铁山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白铁山有三马车一辆(牌照号为冀T×××××)。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白铁山所有的牌照号为冀T×××××三马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尚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