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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一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陈培贤与被告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贤,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一初字第304号原告陈培贤,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委托代理人王吉德,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陈玉萍,该院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贤与被告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培贤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培贤以需要与被告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培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培贤负担。审 判 长  杨延虎审 判 员  孟兆龙人民陪审员  严泽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佳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