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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刑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章志阳强奸、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章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饶中刑执字第747号罪犯章志阳。现在江西省饶州监狱九监区服刑。生效裁判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0作出(2011)洪少刑终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章志阳犯强奸、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饶州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饶州监狱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该犯的考核和奖惩情况材料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先后获得月表扬奖励7次、单项表扬奖励1次、监狱积极1次。本院认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章志阳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江    萍代理审判员 蔡明栋代理审判员徐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何    文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