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执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和利国申请执行高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和利国,高香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300号申请执行人和利国,男,汉族,61岁。被执行人高香莲,女,汉族,54岁。关于和利国申请执行高香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39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香莲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高香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高香莲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账户;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岗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