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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济民初字第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汪某与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济民初字第0410号原告汪某。委托代理人叶进,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季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继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