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欧文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欧文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87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分)440600000019410。负责人蒋振流。诉讼代理人张楠,原告职员。被告欧文珊,女,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身份证号码:×××312X。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欧文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被告欧文珊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7月2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楠到庭,被告欧文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己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3年6月17日签订《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编号:JG67AB20131590号),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人民币5460000元,用于支付购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沙巴湾80号房产的购房款,期限为300个月,自原告实际放款日起算,贷款月利率为4.9125‰(采用浮动利率,如遇中国人民调整利率,该利率做相应调整),如被告连续出现逾期3次(含3次)以上情形,取消本合同执行的利率下浮比例及优惠利率浮动比例。被告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若被告未按约定期限还款,就逾期部分,从逾期之日起按照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被告保证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依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如被告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或违反合同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原告有权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宣布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提前到期;依法及合同约定对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等相关费用损失等。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被告以其贷款所购房屋即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沙巴湾80号房产作为偿还贷款及承担相关费用的抵押担保。签约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并对上述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但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约定,从2014年4月22日开始至2015年3月3日连续11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所诉金额。同时原告多次电话通知被告还款,但被告均敷衍了事,经办人员多次上门催收,被告住所均大门紧锁无人居住。原告认为,被告连续11期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贷款合同,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所诉金额,且原告对处分被告所提供的抵押房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个人二手住房欠款本金、利息、罚息,暂计至2015年3月3日共计人民币5713608.59元(本金人民币5409264.10元,利息人民币289235.52元,罚息人民币15108.97元。自2015年3月4日起至欠款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计算;2、判令原告对依法处分被告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沙巴湾80号抵押房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之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没有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0%,采用浮动利率,从实际放款日起每12个月浮动一次,逾期还款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被告欧文珊从2014年4月22日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截至2015年6月30日,被���欧文珊欠原告借款本金5409264.1元,利息393484.69元、罚息28066.69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案住房贷款合同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根据双方约定,被告欧文珊应以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但被告欧文珊从2014年4月22日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原告可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原告诉请被告欧文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二、抵押担保原告与被告欧文珊签订的住房贷款合同约定,以被告欧文珊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沙巴湾80号房产,对涉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登记,该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当借款到期未履行时,原告依法享���优先受偿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欧文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409264.1及利息、罚息(至2015年6月30日的利息及罚息合计421551.38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后再上浮50%计算)。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对被告欧文珊提供抵押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龙山社区居民委员会325国道龙峰大道1号佛奥棕榈园沙巴湾80号房产,就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17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6796元,由被告欧文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审 判 员 莫 曲人民陪审员 刘敏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