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赤法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姬正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姬正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赤法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建国东街。法定代表人冯玉清,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姬正江,个体。申请执行人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姬正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赤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在2014年7月31日前被执行人姬正江还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55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姬正江负担案件受理费4650元。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姬正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姬正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姬正江与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达成和解协议,但申请执行人赤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履行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赤商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云霄审判员 郭永峰审判员 刘宪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玉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