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亚伟与被告郭玉东、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亚伟,郭玉东,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2488号原告赵亚伟,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郭玉东,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振林路。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团结路。原告赵亚伟与被告郭玉东、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需要再进行审理而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亚伟以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不需要再进行审理而提出撤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亚伟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赵亚伟承担。审判员 杨晓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