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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4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月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月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4810号原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镇罗营镇工业小区1区8号。法定代表人吕加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强,男,1969年2月7日出生。被告王月荣,女,1947年7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华(王月荣之外甥女),1968年3月1日出生。原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荣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强与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双方于2009年1月19日签订了×园×号楼×单元×号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后被告于2010年8月10日以我公司逾期办理房本为由申请退房,我公司接受了被告的申请,于2010年8月15日已把房款退还给了被告。但由于当时楼房处于司法查封阶段,未能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网签合同。现在房屋已经解封,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Y××园×号楼×单元×号房屋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及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及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的请求,应予支持。本院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荣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编号Y×)。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北京亚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宝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巧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