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木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高柏与李胜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柏,李胜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木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高柏,干部,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胜松,干部,住巴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柏与被执行人李胜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胜松应给付高柏借款本息25万元,于2014年6月30日给付5万元,案件受理费252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胜松暂无能力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439号民事调解书2014年6月30日给付期限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效。执行员  XX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鄢凤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