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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陶国平与张文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平,张文彬,张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467号原告陶国平,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党鹏,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一杰,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彬,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张冬冬,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平与被告张文彬、张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国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6元,剩余8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