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陶国平与张文彬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国平,张文彬,张冬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467号原告陶国平,男,195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党鹏,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一杰,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彬,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张冬冬,具体身份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国平与被告张文彬、张冬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国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国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6元,剩余86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