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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萧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杨先芹不服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芹,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贾云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萧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杨先芹,女,汉族,1960年3月20日出生,农民,安徽省萧县人。委托代理人:郑权长,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小洁,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负责人:徐一起,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鲁跃,萧县公安局民警。委托代理人:陈后彬,萧县公安局丁里派出所副所长。第三人:贾云侠,女,汉族,1969年9月27日出生,农民,安徽省萧县人。原告杨先芹诉被告萧县公安局、第三人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先芹以被告作出的萧公(丁里)行罚决字(201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撤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被告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萧公(丁里)撤字(2015)001号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其2014年2月11日作出的萧公(丁里)行罚决字(2015)第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先芹承担。审 判 长  周昭玲人民陪审员  耿 勇人民陪审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萍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