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某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265号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孙某,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目的正当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花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