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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阴执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彭永恒与文上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永恒,文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阴执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彭永恒,男,生于1967年4月11日,汉族。被执行人文上军,男,生于1952年4月7日,汉族。彭永恒与文上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永恒依据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文上军支付赔偿款39852.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文上军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现,应终结本次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中民二终字第00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华审判员  邹明胜审判员  刘月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