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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兵诉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兵,李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695号原告刘兵,男,生于1972年1月3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居民。被告李建,男,生于1968年12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兵诉被告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兵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刘兵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