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行非审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强制执行张仁兴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张仁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垫法行非审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垫江县桂溪镇,组织机构代码56789281-2。法定代表人胡启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显胜,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科科长。委托代理人祝捷,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二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张仁兴,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认为,被执行人张仁兴在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1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在垫江县非法占用土地4933㎡(该宗地属于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建幼儿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对其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5年4月7日催告其履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限期15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7日对被执行人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6月2日收集垫江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鹤游管理所出具的证明被执行人占用的土地性质是集体土地,土地类别是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农村居民点的《2014年卫片执法图斑认定清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垫江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没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即对被执行人作出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48号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虽然申请执行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收集了《2014年卫片执法图斑认定清单》,但该证据不能作为证明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的有效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垫建综执[处罚决定](2015)4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宏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