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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9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玲与田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田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85-2号原告杨玲。被告田中国。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郯民初字第19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裁定对田中国的鲁Q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中国的鲁XX**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煜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