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19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杨玲与田中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玲,田中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985-2号原告杨玲。被告田中国。本院于2015年5月5日作出(2015)郯民初字第198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裁定对田中国的鲁QXX**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田中国的鲁XX**汽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利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煜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