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持利与王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持利,王井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676号原告:张持利,男。委托代理人:王飞,宿州市埇桥区时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井恩,男。原告张持利与被告王井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持利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井恩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持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井恩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持利撤回对被告王井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8元,由原告张持利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 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祝干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