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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曙阳与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曙阳,李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425号原告:李曙阳。委托代理人:秦云,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陈勇,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华军。原告李曙阳与被告李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曙阳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华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曙阳诉称:2015年1月16日,被告李华军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及逾期还款的责任,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借款期满后,被告未能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代理费。案经送达,被告李华军未到庭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7万元用于工地付材料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据今借到李曙阳人民币(大写:柒万元整)¥:70000元整,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7日至2015年2月17日。利息按照实际借款金额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若逾期不还,借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以借款总额3%每天计算违约金)若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由借款人承担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有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借款用途:工地付材料款。本人同意用我自己所有的房屋(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西十里村)作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如按时偿还借款,则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签字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失效。如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则同意诉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借款人:李华军电话:182××××8407身份证号:××详细住址:日照街道西十里村借款日期:2015年1月16日。”原告于当日将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给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今收到现金¥:70000.00元整(柒万元整)182××××8407李华军2015.1.16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未果。2015年3月26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7万元及利息、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邮寄费、代理费,后原告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另查明:2015年4月9日,原告申请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作出(2015)东民一初字第1425-1号民事裁定,裁定将被告李华军所有的房屋一处(坐落于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西十里铺村635号)予以查封,原告为此支出保全费720元。再查明:原告于2015年3月6日与其代理人陈勇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交纳代理费2600元。以上事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收条一份、委托代理合同、收款收据、取款记录、调查笔录、电话询问笔录、(2015)东民一初字第1425-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费单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李曙阳与被告李华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为其出具借条、收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借款时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还款,被告逾期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原、被告对利率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时约定如以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则由被告承担律师代理费等,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代理费2600元,符合相关收费标准,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代理费26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曙阳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月17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李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曙阳律师代理费26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20元,由被告李华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彬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郑祥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安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