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树华与车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树华,车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25号申请执行人张树华,男,194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甘泉县道镇东沟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车永杰,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下寺湾镇柳河湾村村民,现住甘泉县城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甘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车永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车永杰支付申请执行人张树华借款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3年3月25日起至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申请执行人张树华与被执行人车永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兑现。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都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002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建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