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阿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关丽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秀英,关丽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王秀英,身份证号2301221954********,女,195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永泰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关丽波,身份证号2301191974********,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金城街金港小区。申请执行人王秀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商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王秀英申请执行关丽波民间纠纷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关丽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30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相伟审判员  刘向晨审判员  王洪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