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洪民与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0368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民,居民。被执行人牛红兵,居民。申请执行人周洪民与被执行人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2014)滨正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本院民一庭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已被冻结,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滨正民初字第013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审 判 员 孙永光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顾金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