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焦建平与赖向发吴宏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平,赖向发,吴宏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5号原告焦建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赖向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吴宏贞,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