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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焦建平与赖向发吴宏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建平,赖向发,吴宏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45号原告焦建平,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赖向发,男,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吴宏贞,女,汉族,住址广东省廉江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