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商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上海弘伍电子管件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上海弘伍电子管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商初字第1239号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曹小明。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德林,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弘伍电子管件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伍龙,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上海弘伍电子管件设备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岚宝电器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杜珊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孙益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