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02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明英与茆庆祝、李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英,茆庆祝,李银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853号原告周明英。被告茆庆祝。被告李银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明英诉被告茆庆祝、李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明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明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康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