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鹤山民初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亚斌与被告王志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斌,王志刚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217号原告李亚斌,女,1982年3月1日出生。被告王志刚,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原告李亚斌与被告王志刚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亚斌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亚斌的撤诉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亚斌承担。审判员  赵俊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玉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