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港民初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李跃成与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跃成,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港民初字第1347号原告李跃成。委托代理人周健,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文宇,广西南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跃成诉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跃成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跃成撤回对被告广西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403元,减半收取计4201元,由原告李跃成负担。审 判 长  徐祖英人民陪审员  林业就人民陪审员  梁 毓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