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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执行字第3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经传与被执行人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经传,黄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3039号申请执行人王经传,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黄建东,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王经传与被执行人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9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经向中国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多次进行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也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产或其他财产。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其表示未能找寻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通过12368平台再次通知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是至今申请执行人仍无法提供。而本院也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庆明执行员  杨人从执行员  王美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