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与姚丽、谈华兵、李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姚丽,谈华兵,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建,行长。被执行人:姚丽,女。被执行人:谈华兵,男。被执行人:李建伟,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与姚丽、谈华兵、李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丽、谈华兵、李建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