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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与姚丽、谈华兵、李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姚丽,谈华兵,李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张建,行长。被执行人:姚丽,女。被执行人:谈华兵,男。被执行人:李建伟,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峡县支行与姚丽、谈华兵、李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丽、谈华兵、李建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连青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张 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