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盛兵、卢鑫鑫诉被告栗田武、富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盛兵,卢鑫鑫,富艳,栗田武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郭盛兵,男。原告:卢鑫鑫,女.被告:富艳,女。被告:栗田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盛兵、卢鑫鑫诉被告栗田武、富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盛兵、卢鑫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盛兵、卢鑫鑫承担。审判员 李光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静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