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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0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郭盛兵、卢鑫鑫诉被告栗田武、富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盛兵,卢鑫鑫,富艳,栗田武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01825号原告:郭盛兵,男。原告:卢鑫鑫,女.被告:富艳,女。被告:栗田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盛兵、卢鑫鑫诉被告栗田武、富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盛兵、卢鑫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盛兵、卢鑫鑫承担。审判员  李光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静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