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界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界刑初字第0016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小名明明),男,汉族,1987年7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初中文化,个体养殖户。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23日被界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7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9日被抓获,同年4月10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经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乘车来到界首市泉阳镇准备盗窃。当日中午13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来到界首市泉阳镇华联商厦门口,采取以自制的T型工具撬别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华联商厦门口的一辆红色两轮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48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胡某2700元,胡阿某张某某表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及犯罪的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某欲实施盗窃,于2015年1月23日上午自太和县乘车到界首市泉阳镇,当日13时49分许,被告人张某某在界首市泉阳镇华联商厦门口,采取以自制的T型工具撬别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停放在该商厦门口的一辆红色爱玛牌电动车盗走。经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748元。2015年6月30日,被告人张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胡某2700元,胡阿某被告人张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扣押清单、证人王某、黎某证言、被害人胡某陈述、被告人张某某供述、界首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盗窃罪,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9日起至2015年9月8日止。)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 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