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470-1号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林锡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萍,该公司职工。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李少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70元,合计5823元,由原告安徽马钢比亚西钢筋焊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邢晓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