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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雷爵樑等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雷雪峰,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杨影,蒋祖珏,雷爵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448号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68号大都会广场2309-11号,组织机构代码67869060-7。法定代表人张国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德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雷雪峰,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陕西路**号4-2,身份证号码5102021970********。被申请人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55号,组织机构代码20332434-7。法定代表人雷雪峰被申请人杨影,女,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蒋祖珏,女,194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雷爵樑,男,194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申请人重庆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雷雪峰、重庆金爵士制衣有限公司、杨影、蒋祖珏、雷爵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瀚华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已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雷雪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交通街55号第三层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二、冻结被申请人雷雪峰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菜园路新东福花园209号附27号20/21-4#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三、冻结被申请人杨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龙湖南苑1-2栋26-3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四、冻结被申请人杨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园湖影路9号44栋1-3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