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严云来、石翠英与隋新华、张俊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云来,石翠英,隋新华,张俊华,李论,程则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78号原告严云来,男,汉族,1953年5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石翠英,女,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隋新华,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俊华,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论,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程则均,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云来、石翠英诉被告隋新华、张俊华、李论、程则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到本院确认其不愿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确认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