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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严云来、石翠英与隋新华、张俊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云来,石翠英,隋新华,张俊华,李论,程则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778号原告严云来,男,汉族,1953年5月9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石翠英,女,汉族,1954年7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隋新华,男,汉族,1971年12月15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张俊华,女,汉族,1972年11月6日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李论,男,汉族,1965年3月21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程则均,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生,住重庆市垫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云来、石翠英诉被告隋新华、张俊华、李论、程则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到本院确认其不愿领取受理案件通知书,并确认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兰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曼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