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3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王贤春与王成寿、胡小萍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贤春,王成寿,胡小萍,王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3553号原告王贤春。被告王成寿。被告胡小萍。被告王瑶。原告王贤春诉被告王成寿、胡小萍、王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已当庭履行完毕,原告王贤春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贤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5元,由原告王贤春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