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3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黄金振查封车辆、股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超良,黄金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356-3号申请执行人林超良,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金振,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的(2014)漳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金振拥有雅阁牌闽F750**车一辆,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股权1.8605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金振所有雅阁牌闽F750**车一辆;二、冻结被执行人黄金振在漳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权1.8605万元。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