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夏正风与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正风,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诉保字第00055号申请人夏正风,居民。被申请人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商洪云,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夏正风因被申请人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到期未还,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号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为2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夏正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建湖荣达塑业有限公司所有的苏J×××××号奥迪牌轿车予以查封,限查封金额为20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可以使用,但不得出售、转让或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吕俊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