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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姜益海申请执行魏小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益海,魏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船山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姜益海,男,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魏小红,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并负担本案执行费。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商业银行、工商银行和房管局等机构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3)船山民初字第2034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树青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詹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