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与汪成保、汪瑞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住芜湖县。法定代表人:水恒义,行长。委托代理人:丁翔,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所律师。被告:汪成保,男,196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汪瑞君,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王朝霞,女,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告: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法定代表人:蔡金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诉被告王成保、汪瑞君、王朝霞、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成保、汪瑞君、王朝霞、安徽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70减半收取102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湾沚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卢 勇代理审判员 李金保人民陪审员 李若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