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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靠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靠民初字第117号原告张某甲,女,1971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路某乙,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原告张某甲诉被告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路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宝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铸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