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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申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罗荣云、付宝成与罗荣云、付宝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荣云,付宝成,李士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申字第1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罗荣云。法定代理人戴晓霞。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付宝成,男,1977年6月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办事处梨杭居委**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士龙,男,1967年6月生,汉族,住临沂市高兴技术开发区马厂湖镇古城居委。再审申请人罗荣云因与被申请人付宝成、李士龙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5日作出(2012)临兰民初字第3970号民事判决书,再审申请人罗荣云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3)临民一终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罗荣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罗荣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罗荣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 才审判员 王宝坤审判员 王信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传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