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二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张广滨与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福建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二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张广滨。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一路680号宏达公司办公楼四楼。负责人林先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宁县民主街三特超市二楼。本院在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省昌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银行无存款,房管局暂无登记在其名下的房产,车管所名下无车辆信息,证券交易所无股票交易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3)滨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新林审判员 高 健审判员 陈建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更多数据: